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做好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辽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
2 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
2.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辽宁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2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辽宁名牌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组织开展评价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名推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 5号
邮政编码: 110006
电话: 024-23245624 024-23243821
传真: 024-23861301
邮箱: ln-mp@163.com
联系人:程旭 朴新
3 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的条件
3.1产品生产者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3.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3.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3.4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相关认证,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5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6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
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3.7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相关公众熟知;
3.8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出口创汇、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9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4.1未经加工的工业品;
4.2使用省外商标的;
4.3不符合国家产品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4.4近3年内产品有被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4.5近3年内产品有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或者由于产品质量的原因遭到国外索赔的;
4.6近3年内产品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4.7有商标侵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记录的;
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5 申请和受理
5.1(申请人)企业应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上申报,并打印《辽宁名牌产品申请表》,过期不予受理。
5.2将申请表及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送交所在市或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3各市、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报省名推委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省名推委办公室备案。各试点县(市)局在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名推委办公室同时报主管市局备案。
5.4省名推委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复审。对符合要求的按行业进行分类、整理,并结合往年评价指标,确定本年度最低的评价指标。
5.5 省名推委办公室,对达到最低评价指标以上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现场评价;对不予受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现场评价
6.1省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现场评价组在2个月内完成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为减少企业负担,现场评价一律不收费。
6.2省名推委办公室确定现场评价的日程安排,制定评价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市、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3现场评价组的组成
6.3.1现场评价组由具有与申请产品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2-3人组成。评价时请企业(或申请人)所在市或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1名代表参加;
6.3.2现场评价组成员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人有利益或利害关系者,要予以回避。
6.4现场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6.5现场评价的时间一般为1天。
6.6现场评价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的全部要求,按《辽宁名牌产品企业现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评价组长应确保评价活动符合评价计划的要求。
6.7申请人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现场评价,按放弃申请处理。
7 社会评价
7.1省名推委办公室将现场评价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分送到省质监、工商、税务、商业、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进行评价、征求意见。
7.2省名推委办公室同时向申请人在国内主要的用户或经销商征求意见。
8 认定和发证
8.1省名推委办公室,将企业现场评价情况、行业排序及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本年度认定情况的说明。
8.2省名推委办公室向省名推委全体大会作认定情况的说明,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形成拟确认名单。
8.3省名推委办公室将拟确认名单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8.3.1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名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由省名推委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裁定;
8.3.2对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名推委正式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
8.3.3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
8.4对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由省名推委授予辽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公告。
8.5《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奖牌和标志,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8.6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按《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辽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9.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辽宁名牌产品档案,实行动态、书面和现场考核。
9.2.1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每年的1月和7月向省名推委办公室填报《辽宁名牌动态考核表》(见附件2),及时反馈辽宁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与结果;
9.2.2经考核,对质量、管理、效益下滑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9.3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在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9.3.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
9.3.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9.3.3擅自扩大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9.3.4伪造、出借、出租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奖牌和标志的;
9.3.5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9.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9.4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在辽宁名牌产品有效期届满当年的4月份向省名推委办公室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
10 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权利和义务
10.1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10.1.1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10.1.2优先推荐申报辽宁质量管理奖;
10.1.3可在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10.1.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10.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0.2.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辽宁名牌产品信誉;
10.2.2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在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10.2.3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10.2.4使用《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应注明有效期。建议使用具有防伪功能的辽宁名牌产品标志。
10.2.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1 辽宁名牌产品的保护
11.1除省名推委是辽宁名牌产品评价、认定的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评价、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组织评价、认定辽宁名牌产品,颁发《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与其相近似证书、标志和称号。
11.2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1.2.1将与辽宁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和称号作为自己的名称使用;
11.2.2用与辽宁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11.3如有违反11.2.1和11.2.2条款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部门和省名推委办公室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附则
12.1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12.2本实施细则由省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12.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